罗成:坚持更高标准 强化更实举措 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保障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顺利成势

罗成在五届区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

坚持更高标准 强化更实举措

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保障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顺利成势

骆高燕刘毅姚登惠出席

本报讯(记者 罗跃)2月11日,五届区纪委六次全会召开。区委书记罗成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骆高燕,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毅,区政协主席姚登惠,区委副书记李泽玉,区委常委,区级领导同志出席。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强劲松主持。

会议传达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六届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

罗成在讲话中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两个大局”,直面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等严峻挑战,始终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坚定,提出系列管党治党、兴党强党指示要求,开辟了新征程上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了强大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十五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鲜明提出了“三个更加”重要要求,为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学习好、领悟好党中央、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精神新要求,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对中心任务的引领性,深刻把握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性,深刻把握走好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的坚定性,深刻把握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忠诚性,进一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

罗成指出,过去一年,区委旗帜鲜明惩治腐败,持续释放严的基调、强化严的举措、营造严的氛围,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让力度、节奏始终同全国全市同频共振,全面从严治党展现新气象。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全面从严治党问题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黔江“弯道超车”、乘势而上推进渝鄂湘黔边际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三年成势”的关键之年,管党治党至关重要。要切实保持清醒头脑,全面警示、全面防范大建设大发展的风险,防范换届病,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纵深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黔江“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罗成强调,要更加坚决有力地做实政治监督,督促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政治忠诚,深入推进政治巡察,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全面彻底干净肃清流毒影响。要更加坚决有力地落实政治责任,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真正做到知责、担责、履责。要更加坚决有力地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一贯到底,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以实干实绩实效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要更加坚决有力地服务保障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高执行力,完善高效落实机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监督,深化治理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更加坚决有力地正风肃纪反腐,坚持把严之又严的标准、实之又实的举措一贯到底,构建“四个以”的作风建设体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全域推进清廉重庆建设。要更加坚决有力地深化“群腐”集中整治,始终保持力度不能减,与乡镇和村居换届同步起来,与基层治理贯通起来,加大力度、提高质效、完善机制,形成更多具有黔江辨识度的经验做法。要更加坚决有力地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增强新领域的制度供给,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更加坚决有力地锻造纪检监察铁军,对标落实“四个过硬”要求,持续完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强劲松指出,全区各级党组织、各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六届市纪委五次全会部署,更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为重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统筹推进巡视问题整改、清廉重庆建设、“群腐”集中整治、权力监督制约等各项工作,全面防范全区大建设大发展时期的廉政风险、换届之年的换届病,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

会上,强劲松代表区纪委常委会作题为《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加快建设渝鄂湘黔边际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坚强保障》的工作报告。

全会第一次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区纪委委员、区监委委员;区委巡察办副主任,处级巡察专员;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员主要负责人;有关学校、金融机构、医院、区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央、市在黔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或未设纪检组织的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区监委各派出监察室主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中心负责人;区监委特约监察员参会。各乡镇(街道)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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