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等经常项目中的使用
1.货物贸易
进出口货物贸易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人民币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等。
外贸新业态
外贸新业态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外贸新业态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的模式。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经营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超出中国一线关系或不纳入中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的外购及货物等。
2.服务贸易
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各类服务贸易均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3.收益与经营转移
收益与经营转移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收益包括经营主体因资本借贷或投资等所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也包括个人职工报酬等。经营转移包括借款、拆汇、年金、赠与、税收、赔偿、援助、外债自愿减免、债务所得、政府向国际机构缴纳的行政费用等。
4.经常项目集中收付
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对境内外的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进行集中处理。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集团内一家境内的企业,并建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集中收付可采用现金流量结算方式,按照企业集团付款总额和差额成对企业收付额逐个扣差结算。
人民币在直接投资中的使用
1. 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等权益。境外直接投资资本金、前期费用支出、利润汇回以及因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金汇回等均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2. 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资金、实物、技术在中国直接投资的行为。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汇入、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汇出以及因减资、清算、转股等资金汇出均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人民币跨境融资
跨境贸易融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资金池、全口径跨境融资(外债)业务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1. 贸易融资
境内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2.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
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提供资金等方式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境外贷款实行本币一体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银行可自主在上限内开展相关业务。
3.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
境内企业可以直接或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境内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境外借款人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境外放款实行本币一体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企业可自主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向境外企业提供资金。
4.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满足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资金余额调拨和归集。资金池业务实行专户管理,跨国企业集团可自主在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内开展相关业务。
5. 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
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从非居民融入人民币资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实行本币一体的宏观审慎管理,设置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自主在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从境外融入资金。(记者 谭登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