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路边玩篮球 致骑行者摔伤,谁来担责?

重庆的一位市民刘先生,在骑摩托车回家时,因为避让路中央突然滚来的一个篮球,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多处骨折,其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篮球所有者小明(化名)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4月8日,11岁的小明上完篮球训练课,在回家途中将装有篮球的网兜当作玩具用力旋转,不慎将篮球甩出滚落到马路中央。恰逢刘先生此时驾驶着两轮摩托车经过,因为突发情况紧急刹车,连人带车侧翻在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小明玩耍的篮球滚落至公路,致使刘先生摩托车侧翻,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经过鉴定,刘先生因右股骨远端骨折、右髌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刘先生遂起诉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道路边将网兜里的篮球不慎甩出,滚落到公路上,这是导致刘先生摔倒并受伤的主要原因。小明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理应赔偿。此外,刘先生驾驶摩托车,在公路的快车道行驶,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小明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先生本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此外,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令篮球所有者小明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先生的各项损失。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小明名下有财产,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在一审宣判后,小明的监护人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父母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父母未尽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父母也需要担责。本案中,小明的行为是引起损害后果产生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我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

在此提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除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以外,还应做到教育管理好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记者 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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