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法院“车载便民法庭” 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本报讯(记者 王巧西 文/图)5月16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利用“车载便民法庭”,在沙坝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武斗竿非法捕捞水产品环境资源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区法院副院长龚节华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邹福华出庭履行职务。市人大代表孙军、杨芙蓉,当地党政干部、村民等200余人旁听该案庭审。

巡回审判现场

黔江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为了捕鱼娱乐,网购了一套钓鱼渔具。同年1月17日至2月11日期间,任某某先后十次携带上述渔具,来到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风雨桥附近,将上述渔具的鱼钩部分扔入该处的黔江河内,通过往回拉拽鱼线,使鱼钩钩住鱼体的方式捕鱼,以此捕获4条共计重8.36公斤的鲤鱼。2月11日,任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作案工具被扣押,渔获物被无害化处理。经认定,任某某使用的钓鱼渔具为钩刺耙刺,俗称武斗竿,属于禁用的渔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黔江河实行全面禁捕。庭审中,任某某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购买了5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黔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任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等情节,故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管制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任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黔江区法院干警组织被告人与公诉人、旁听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干部群众共同在乌江支流后灶河域开展增殖放流(如下图),以实际行动修复生态环境。并在现场开展环境法治宣传,为当地群众答疑解惑,普法释法。该案的审理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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