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本报讯(通讯员 向竹筠)3月21日,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开展路面巡逻时,查获了一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驾驶员汤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险些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汤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据了解,当日交巡警支队公巡四大队执勤民警正在辖区开展路面巡逻常态化管理措施。15时13分许,当民警巡逻至黔江区正冯大道路段,对一辆车牌号为渝HD1XXX7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汤某某说话带有酒气,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即将该驾驶人带回大队进一步调查,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9mg/100ml。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人属酒后驾驶,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驶。“差1mg就涉嫌犯罪了,还好没出事!”现场民警不禁感慨道。驾驶人汤某某交代,当天上午自己在家喝了一两多白酒,喝完酒在家休息了三四个小时,到下午要开车去载货,心想是上午喝的酒,应该不会是酒驾,于是就开车打算去黔江区菜市场载货。谁料,刚走到正冯大道路段就被交巡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给予驾驶人汤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记12分。
黔江区公安局温馨提示,严查酒驾已成为常态化管理,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