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重点水域“十年禁渔” 你应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为持续深入打赢打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强化禁捕管理、维护禁捕秩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等8个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发布了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其中明确了我区禁捕范围、禁捕时间和禁止类型。那么,黔江区针对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攻坚战持久战是怎么做的,禁捕水域有哪些?禁捕形式是什么?对垂钓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黄涛。

启动仪式现场

渔业执法

记者:长江流域十年禁捕的背景是什么?

黄涛: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等活动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鳍豚、白鲟、鲥、綜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我区特有的土著鱼类也多年不见踪影。生态破坏不仅危及长江水生生物种群繁衍,渔业生产也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即使大规模增殖放流长江流域每年的捕捞量也不足10万吨,约占全国淡水水产品总量的0.32%,已经到了无鱼可捕状态。因此,长江禁渔是迫在眉睫的。

记者:关于禁捕范围,我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涛:我区境内河流众多,渔业资源丰富。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全区16条河流分别是阿蓬江、段溪河、老窖溪(后坝河)、细沙河、金洞河、金溪河、柚溪河、南溪河、九曲河、太极河、深溪河、泡水河、黔江河、诸佛河、石会河、青杠河。包括其支流划定为禁渔区,也就是我区禁捕范围。

记者:关于禁捕时间,我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涛:我区的禁渔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施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记者:关于禁止类型,我区有哪些具体规定?

黄涛: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一切生产性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获的渔获物。

记者:为什么要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具体有哪些规定?

黄涛: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通过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长江“野生鱼”,才能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共同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水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禁止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上市交易非法渔获物;禁止以类似“大河鱼”“江河鱼”“江鲜”“河鲜”“野生鱼”等广告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对涉嫌销售非法渔获物,或者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水产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记者:我区对垂钓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黄涛:禁捕范围内,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我区阿蓬江、诸佛江、郁江、黔江河等天然水域,常年禁止生产性垂钓。

记者: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对钓具、钓法有没有全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黄涛: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允许娱乐性质的垂钓(即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我区目前正加强与市级对接,待市级出台具体规定后,及时参照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垂钓管理办法。

记者: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黄涛:严格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检查渔具市场

记者:我区对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规定?

黄涛:禁止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水獭进行捕捞;限制使用鱼鹰进行捕捞。可视锚鱼器也属于禁用渔具。

记者: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如何界定?

黄涛:非法捕捞就是没有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明确界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在对非法捕捞的处罚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对8种行为进行了明确,如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目前,区农业执法部门开展了哪些各项工作?成效如何?

黄涛:按照市级部门的工作安排,我们开展了打击非法捕捞的“零点行动”“清江行动”“百日走访”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达到了打击一批、宣传教育一批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区渔业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依旧有少人数存在侥幸心理。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此外,电鱼、毒鱼、炸鱼捕捞行为会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作为全区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我们将按照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抓紧推进黔江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记者 黄敏 文/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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