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揽活路”“出借资质”担责任

近日,在黔江区金溪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帮助下,8名农民工顺利领到了被拖欠两年的43010元血汗钱。

2018年1月,白某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金溪镇一段村道路路基工程施工项目,并聘用了8名农民工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白某以“暂时没钱”“等剩下的工程款到位了再支付”等为借口,一直未结清该8名农民工的工资。2020年8月,白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随后失联。8名农民工找寻白某无果,遂到金溪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寻求帮助,期望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金溪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了8名农民工的诉求,并在第一时间对此事进行调查,获得了三个关键信息:一是白某并无资质承包项目,该路基工程的承包方是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白某也一直自称是甲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二是该项目暂时还没进行验收,剩余未结算的工程款远超过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三是8名农民工手里并没有结算凭据。

在掌握上述情况之后,工作人员决定先与甲公司进行沟通。在沟通中,甲公司称:“公司仅‘出借资质’给白某‘揽活路’,该工程白某才是实际承包人,这8名农民工不是公司聘请的,公司已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白某,此事与公司无关,8名农民工只能去找白某要钱。”考虑到被欠薪的8名农民工没有结算凭据加之白某无法联系,通过诉讼途径讨薪存在时间久、执行难等问题,工作人员分析后认为通过调解是化解该纠纷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

经过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甲公司表示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有两点顾虑:一是担心公司支付后白某不认账。二是觉得这笔钱可能有去无回。

工作人员首先就人民调解的效力对其进行解释,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甲公司支付后白某不能推翻协议,也不能质疑协议的效力。其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白某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属于“挂靠”;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甲公司作为该工程承包人,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都要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甲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第三,甲公司和白某之间的钱款往来并不影响农民工找甲公司讨薪,被欠薪的8名农民工既可以向白某主张支付工资,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若甲公司先行支付了8名农民工工资,待整个工程款结算时甲公司仍可向白某主张。最终甲公司同意进行调解。

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对工资金额进行了详细核对,甲公司同意一次性向8名农民工支付未结清的工资43010元,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进行了当场兑现。

【案例点评】

黔江区有农民工大约12万人,他们参与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各行各业的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现实生活中,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有特定资质的法人承揽工程、聘请农民工务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和养家钱,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纠纷涉及人多面广,很容易激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鉴于此,有必要对“挂靠”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便于为类似矛盾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1、什么是挂靠。挂靠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广泛存在于资质管理较为严格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的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挂靠本质上是一种资质交换和利用行为,是无特定资质的一方通过向有特定资质的一方支付一定的对价而取得以有资质一方的名义参与特定经济活动的行为。

2、挂靠是否合法。通常情况下,有资质一方不可能无缘无故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的一方,而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为出借前提。要形成挂靠关系,双方必须事先达成一致并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在实践中亦称为“借名协议”。虽然有“合同”,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通常认为“挂靠”为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无资质的个人有挂靠行为的,规定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

3、劳动报酬可以直接向“挂靠”关系有资质方主张。以建设工程施工为例,挂靠双方一般都签订了“借名协议”,如“内部承包合同”、“内部管理合同”等,明确约定了有资质方和无资质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最终法律后果由无资质方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资质方往往以有资质方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从法律关系的外在形式看,无资质方以有资质方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导致有资质方与第三人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聘请农民工务工的不是有资质方,往往是无资质方,比如“包工头”,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与有资质方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即使聘请农民工时,有资质方并不知情,但是,在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时,有资质方不能以其“不知情”“未同意”等理由对抗。因此,在“挂靠”关系中,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后未获得劳动报酬,可以依法直接向有资质方主张。

 (通讯员 龙游 秦馨)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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