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养老保险金

本报讯(通讯员 陈兵 向华阳)近日,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受援人谢某进行了电话回访,谢某对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表示满意,并连声道谢。

谢某系黔江区鹅池镇人,在城西街道水井湾社区租房居住。2010年,谢某到正阳街道的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因为对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公司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之后,谢某不服其仲裁结果,考虑到自己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谢某来到城西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在了解谢某的情况后,认为谢某的争议内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引导其到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材料后,依法受理了谢某的申请,并指派黔立律师事务所李政律师办理。

李政律师接到本案后,对本案有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收集,确认谢某在某公司上班后,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于是与谢某协商一致,即由公司出面补交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2376.77元;又有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两个月的养老保险共计1800.98元,但公司称无钱支付。两笔款项都由谢某全部出资缴纳。其数额中有1869.20元应当由谢某自己承担,公司应承担其养老保险费12308.55元。

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从法律的角度讲,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但律师起草《民事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时,法院却告知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律师又去与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沟通,被告知本案应当是“无因管理纠纷”。律师再与立案法官沟通时,被告知既不是“不当得利纠纷”,也不是“无因管理纠纷”,倾向性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若硬是要立案的话考虑为“合同纠纷”。

于是律师草拟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可得到的答复是“本案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然后,律师又起草了给“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专程上重庆主城去立案。然而,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面告知援助律师本案应当由“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律师请求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打电话沟通。沟通好后,律师又赶回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最后,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本案收下并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援助律师据此向黔江区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

律师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辩论意见,认为:

一、被告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给谢某缴纳社会保险,构成违法。原告从2010年3月1日起就到被告公司上班,一直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然而,被告公司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有一年半的时间没有依法为谢某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保等相关费用,故被告用工已经违法。

二、被告公司拖欠原告谢某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后,给原告承诺补交,但其资金是原告出资的事实存在。该笔款项依法应当由被告交付。被告应承担其养老保险费12308.55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应当由被告承担的12308.55元养老保险费已经由原告先行支付,其补交的依据就是一种凭据。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开庭后,黔江区人民法院又通知援助律师到场对本案进行再次开庭并释明法律关系,即本案不应当是“劳动争议纠纷”,而应当以“不当得利纠纷”进行处理。

2020年1月,黔江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在调解失败后进行了判决,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由被告重庆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补偿谢某先行支付的养老保险金12308.55元。

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按时兑现了判决结果。谢某对黔江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表示感谢。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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