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黑必扫,除恶务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酉阳一涉恶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标志着酉阳的扫黑除恶斗争纵深推进,为当地百姓换来一片幸福的蓝天。
“机构”有板有眼
“滚协”成恶势力
2011年8月,渝湘高速重庆至黔江段开通后,为约束内部客运行为,以达到提高效益、营收共享的目的,酉阳至重庆线路的十台大客车个体车主大龙、小龙、大强、大东、大力、小东、小力、小秋与陶镇、杨佐河等人采取挂靠酉阳汽车运输公司的方式,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运三公司)的十台大客车实行滚动发班联合经营,并自发成立了“联运组” (又名“渝酉联营组”,外界称“滚协”)。大龙为负责人,小龙任出纳;成立监事会,由小龙、大强、大东及渝运三公司人员余军全、陈平等人任监事会成员,并制定了《重庆线路联营管理制度》规定了相关的组织纪律,明确了负责人及监事会成员的职能职责。2015年10月,由小龙接任负责人。2011年至2016年期间,“联运组”中酉阳方向的十台客车车主相继卖出其客车部分股份,何某、大兵、小兵、大力、大根、大秋、大化等人陆续入股,车辆的股东共发展到50余人。
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大龙组织“联运组”的股东开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打击羊儿客及整治内部管理的通告》。2013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联运组”成员大龙、小龙、大强、大东、小东、大兵、小兵、大力、小力、大根、大秋、大化、小秋及何某的男朋友小强等人,因客源竞争、非法运营等问题,多次拦截车辆,并有殴打、辱骂驾乘人员、损坏财物等行为;同时为了非法目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5月,酉阳县龙潭镇至重庆市龙头寺大巴线路开通后,“联运组”的大龙等股东商议,针对酉阳县龙潭镇至重庆市龙头寺线路成立“稽查组”,同时集资100万元主要用于查车等开支(后退还其中80万元,改为一切开支优先从收入中直接扣除)。
大龙、小龙、大强、小强、大东、小东、大兵、小兵、大力、小力、大根、大秋、大化、小秋等人,形成以大龙为明显的首要分子,小龙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大强、小强、大东、小东、大兵、小兵、大力、小力、大根、大秋、大化、小秋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履职”尽心尽力
“路霸”为所欲为
有了严密的“组织机构”,大龙等人也按各自分工“认真履职”,将“路霸”的行径演绎得淋漓尽致。
2013年1月11日,大龙、大东一同与酉阳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冉某、罗某到酉阳县李溪镇检查运输安全。在金家坝路段时遇到沿河运输公司驾驶员孙某、陈某因李溪镇至秀山县路段道路维修,驾驶客车搭载21名乘客欲从酉阳借道上高速至重庆,双方因借道问题发生争吵,孙某启动客车继续行驶。大龙等人拦车未果,遂一直跟随该车并电话通知小东、小强、大化、小力等人拦截。后小强、小东、小力、大化等人陆续赶到小坝东流口,并在小坝东流口将沿河客车拦停,驾驶员孙某下车与小强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小强打了孙某耳光,大东用石头将客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导致沿河客车及乘客被拦截、滞留。后陈某报警,桃花源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调解,后以小强的名义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孙某经济损失3000元。
2013年8月25日,“联运组”成员收到消息称酉阳县体育馆外有江津大客车在拉学生。大龙遂邀约大强、大力、小东、大秋、小强等人驾车赶到体育馆外横停在大客车正前方,并下车辱骂驾驶员,阻碍客车行驶。客车驾驶员见对方来势汹汹,未敢与其理论。随后,大龙等人将上述情况电话举报至酉阳县运管所。运管所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客车运营资质,并将客车带到运管所,大龙等人尾随运管所人员到运管所外。经检查,江津籍客车所有资质手续齐全,县运管所决定放行。大龙、大秋、大强、小强、大力等30多人在运管所大楼外起哄要挟,给运管所施压要求处理,不允许客车离开。招生老师王某在与联运组成员理论过程中,被大强、大秋打了几耳光,并踢了几脚,运管所执法人员刘某出面制止要求放行,遭到大龙辱骂。最后江津客车驾驶员被迫与“联运组”达成协议,将其中一车40多名学生及家长按每人115元的票价换乘到“联运组”的客车上,江津大巴车空车跟随其后,“联运组”客车将学生拖至大观后,再换乘到江津大巴车上运至目的地,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5年8月25日,小龙、小强等5人在“巡查”过程中将李某、余某捅伤,后小龙等5人被酉阳县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大龙等人聚集在公安机关。为了给公安机关施压,达到让公安机关放人的目的,大龙等人约定第二天组织股东家里的老人、妇女到城北车站进行罢运,并通知股东一早在城北车站开会。同月26日,大龙等人在城北车站进行短暂商议后,大龙、小兵、大秋、小秋、大化、小力等人及股东家属老人、妇女几十人对发往重庆的客车进行围堵,不让发车,致使城北车站运营瘫痪、运输秩序混乱达3小时,数百名乘客滞留、出行延误。期间,车站、运管所、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堵站人员置之不理,出警民警在劝阻过程中被何某母亲咬伤。当日11时许,酉阳县公安局出动特警将堵站人员进行分隔、驱离,车站秩序才得以恢复。
2018年4月,因小强与他人经济纠纷被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冻结资金账户,小龙、大东、大强等人,以法院冻结联运组账户资金可能导致大客车无法运营为由,在酉阳县城北车站组织罢运约半小时。后经运管所及运输公司领导的劝告,才停止罢运。
“利剑”断然出鞘
“滚协”团伙覆灭
朗朗乾坤,岂容如此无法无天!很快,大龙等人便被警方连根端掉。经酉阳检方提起公诉,酉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大龙、小龙、大强、小强、大东、小东、大兵、小兵、大力、小力、大根、大秋、大化等人为谋求团伙整体利益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大龙组织多人聚众扰乱车站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小强、大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之规定作判决:被告人大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的寻衅滋事罪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小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大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的寻衅滋事罪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大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大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小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小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大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小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大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大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大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小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小强违法所得12万元、大强违法所得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大龙、小强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联营组”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