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 后悔:出车祸被拘役还罚款

都说酒后驾车者无异于马路上的“超级杀手”,在随时可能剥夺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同时,也给自己和他人的亲人带来沉重的打击和极大痛苦。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开始成为众多司机常常挂在嘴边的话,但是仍旧有少数人心存侥幸对此置若罔闻。近日,石柱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酒后驾车还无驾驶证,最终因发生交通事故自食其果。

2020年7月17日中午,石柱籍男子小万,在自家吃饭时饮酒。17时30分左右,小万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廖某、秦某从家中出发到某饭店吃饭。当车行驶至某小区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郑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小万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小万被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小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

随后,石柱检方指控小万犯危险驾驶罪,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不久,石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小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小万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小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小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小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017年12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如果是医生、律师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并且如果是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个月;还有家长醉驾的话,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会受到限制(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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