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法院公开宣判首例“裸贷”套路贷案件

10月1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汤某洁、陶某、洪某宁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一案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58000元不等,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起案件是黔江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套路贷”案件,80余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学生代表到庭旁听。

审判现场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8年,被告人汤某洁因向被告人陶某借“裸贷”而结识,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共同从事“裸贷”中介活动。2018年至2019年,汤某洁和陶某通过多个网贷群和“裸贷”群,结识了放款人即被告人洪某宁、邓某辰等12人。后二被告人在网络上寻找年轻、多处欠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借款且愿意借“裸贷”的女性被害人,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按约还款提升额度等方式吸引被害人借款,同时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让被害人裸持身份证口述借款协议并录制视频以及将现有通讯录提交给放款人,而后放款人放款,二被告分别从被害人和放款人处获取中介费。放款后,对到期不还款的被害人按日或周计算高额利息,通过给被害人发放更高额的贷款、将被害人介绍给其他放贷人借“裸贷”以偿还旧债的方式,使得被害人的债务越堆越高,甚至将被害人介绍给他人卖淫以清偿债务。

2019年4月,汤某洁将无力还款的“裸贷”借款人即被害人李某介绍到洪某宁处从事卖淫活动清账。同年5月,洪某宁安排李某到山东省威海市从事卖淫活动以牟利。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陶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家餐饮店上班期间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洁、陶某、邓某辰、熊某等14名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按约还款提升额度为诱饵,诱使被害人贷款,贷款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提供裸照、视频、通讯录等资料,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使得被害人的债务在短期内急剧增大,并以被害人的裸照等隐私资料发送给被害人的亲戚朋友为要挟,要求被害人还款。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同时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等多重客体,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汤某洁、陶某涉案数额巨大,其余12名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且14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套路贷,对14名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汤某洁、洪某宁明知他人为未成年人,仍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 ,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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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谨慎甄别“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黔江区法院温馨提醒,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在借款时,要谨慎甄别“套路贷”,前往正规金融借贷机构进行借贷活动。

(黔江区法院供稿)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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