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搞创收”校长被判三年半

校园是一块净土,以身作则、教书育人是教育工作者应该恪守的最基本原则。但重庆石柱东东中学校长大强,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搞创收”,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创收”不论多少 最低一笔三千

2013年初的某一天,石柱县城某小区附近大刚的轿车内,随着一番“感谢”之后,大刚将2万元交给了大强。随后,这样的场景就时常在大刚的车内上演:同年下半年,大强收受大刚2万元,大强收受大刚5万元;2015年初,大强收受大刚1万元;2016年初,大强收受大刚1万元……而这,只是2012年至2017年间,大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东东中学场平工程承建商大刚请托,在东东中学场平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管、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中为大刚“提供帮助”的场景之一。

2014年至2018年,大强利用职务便利,在东东中学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中为该工程承建商小灰“提供帮助”;2014年底,大强收受小灰10万元。2014年至2016年,大强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内天天幼儿园建设工程的监管、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中为该工程承建商小黄“提供帮助”;2014年底2015年初,大强收受小黄2万元。2014年初至2018年底,大强利用职务便利,在东东中学内的道路硬化工程、道路整修、天天幼儿园堡坎挡墙工程、天天幼儿园雨污水管网工程、教室装修工程等10余个工程项目的发包、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中,为承建上述工程的东东中学总务处主任大黄“提供帮助”。2017年12月,大强收受大黄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大强后来对“单笔创收”到了不计多少的地步,在东东中学学生铁床和课桌椅的采购、验收、付款等事项中为供应商小庆“提供帮助”,收受小庆“回报”三千元。

这个大强到底何人?原来,大强于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石柱县大大中学校副校长兼总务处主任、东东中学筹建组负责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任石柱县南南中学副校长、东东中学筹建组负责人;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任东东中学校长。其间,大强先后担任东东中学筹建组负责人、校长,利用负责东东中学建设、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发包、工程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收受大刚、小灰、小黄、大黄、王某、小庆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3万元。

“河边”走7年 “创收”26万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大强被石柱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

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5月,石柱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理了本案。法官认为,大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大强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大强 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大强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学校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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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强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6.3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对大强 的量刑和罚金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原判。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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