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从天降”砸坏父亲坟“对等报复”兄弟俩判赔

有话好好说,有事讲法理。应该说,这是作为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处理纠纷的方法。但家住重庆酉阳的大刚、小刚兄弟俩却在父亲的坟墓被滚石砸坏以后,没能控制好情绪且主观臆断“天外飞石”的来源,并在事情没能解决好的情况采取了“对等报复”措施,结果被判了拘役两个月不说,还被判赔近两万元,划不来。

2016年8月11日,酉阳籍男子大刚、小刚兄弟二人之父的坟墓被滚落的石头砸坏。二人闻讯后,认为系因大强、小强、大龙、小龙等人在后山取石打碑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石头滚落,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大刚、小刚兄弟俩经与大强、小强、大龙、小龙等人私下交涉和村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月28日17时许,因此事长时间未得到解决,加之春节又至,大刚、小刚兄弟俩一气之下,在酉阳县苍岭镇某地用二锤和钉锤将大强、小强、大龙、小龙方为自己父亲打造的墓碑砸坏。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坏的墓碑价值19180元。随后,大刚、小刚因此事被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酉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判决认定大刚、小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大刚、小刚被判拘役后,大强、小强、大龙、小龙要求大刚、小刚进行民事赔偿。但双方同样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大强、小强、大龙、小龙又将大刚、小刚送上被靠席。

2019年初,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由于刑事案件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是负责调查上述刑事案件的法定机构。在上述刑事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检察院进行了公诉,酉阳县法院亦作出了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认定,大强、小强、大龙、小龙方无过错,对损害发生不承担责任,故大刚、小刚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大强、小强、大龙、小龙方对损坏墓碑价值认定结果有异议,但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反驳证据证实,故大刚、小刚应按照上述刑事案件中认定的价格19180元赔偿给大强、小强、大龙、小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大刚、小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大强、小强、大龙、小龙四人父亲墓碑被损坏的损失19180元;驳回大强、小强、大龙、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大强、小强、大龙、小龙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损失认定与实际损失不相符,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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