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上班被拒索赔判输法院两次审:有法可依这事不冤

劳动者依法维权,这应该;但用人单位依法维权,也应该。前不久,家住重庆酉阳的石某就通过自己的经历告诉大家:维权得依法进行,黑就是黑白就是白,法律的分界线就是这么明显。

  合同期未满   上班却被拒

  2017年9月1日,已在酉阳某中学伙食堂工作了6年的49岁酉阳籍女子石某,与某中学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工作起始时间2017年9月1日,合同期限为5年,并由某中学按照规定为石某购买社保。但该合同并未对工作岗位、工资进行约定。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某中学为石某缴纳了企业养老保险。

  2018年11月20日,酉阳县教育委员会作出《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学校食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时一并下发《酉阳自治县学校食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该制度载明:学校食堂工人辞退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男工人年满60岁予以退休(辞退),女工人年满50岁予以退休(辞退)。

  2019年2月12日,某中学在其微信工作群中发出通知:学校所有临聘人员中,凡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的人员一律解聘。同年春季开学时,石某前往某中学上班,但被学校拒绝。

  法院讨公道   诉求被驳回

  10月12日,石某向酉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某中学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损失。2019年10月14日,石某获《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石某将某中学告上了法院,请求由某中学支付其经济赔偿金35200元,失业保险待遇23120元。

  随后,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应予退休。石某于2017年9月开始在某中学上班,但其出生于1968年8月6日,2019年2月12日已超过50周岁,某中学在石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通知对其解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终止与石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其行为并未违法,故石某要求某中学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石某请求某中学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其要求某中学赔偿失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予以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法官说法   这事真不冤

  本案二审法官认为,案伯争议焦点是某中学辞退石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应予退休。石某虽然于2017年9月1日与某中学签订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劳动聘用合同》,但其于2019年2月12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中学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故某中学在石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通知对其解聘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驳回石某要求某中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2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外,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石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其要求某中学赔偿失业保险待遇23120元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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