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性大:一铲下去重伤人眼 遭处罚:赔十一万缓刑四年

都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但有的人却非要“斗硬”到底。毫无疑问,无视法律的人到头来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石柱籍女子闫某与马某,就因都忘了“退一步”而落得个一人坐牢一人重伤的结局。

2018年6月1日,闫某与马某在石柱县南宾街道因琐事发生争吵。本不是个多大的事情,双方如果稍微理性点,很快就可以握手言和。但遗憾的是,彼此不但失去了理性,反倒是越吵越凶,最后动起了手。双方在互殴过程中,闫某捡起一把垃圾铲子就对马某头部进行击打,造成马某左眼受伤。马某也不甘心,逮住机会便用牙齿将闫某左手指咬伤。很快,闫某被迅速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后经鉴定,马某的伤为重伤二级,闫某的伤为轻微伤。

马某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医嘱记载:“出院用药;继续点眼液,注意局部卫生,避免剧烈活动,一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马某开支了住院医药费9251.38元、门诊医疗费1516.01元,共计10767.39元。经马某委托,石柱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马某伤残程度为七级;马某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出院后需要1人护理40~50日;马某出院休息120~130日后可以从事部分轻体力劳动;马某的营养期为60日。马某为此支付了司法鉴定费2500.00元。2019年12月5日,闫某的亲属代闫某预交了赔偿款80000.00元到石柱县人民法院。

经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1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预交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闫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闫某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马某的损害,应当对马某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闫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2227.39元。

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闫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闫某的亲属向马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万元并迅即兑现,闫某的亲属原预交到石柱县人民法院的赔偿款8万元自行领回。马某出具谅解书,对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二审法院对闫某适用缓刑。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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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为何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官认为,闫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马某身体健康,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闫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在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故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再执行。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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