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上“巨款”无影踪 恋人竟然是内贼 法院“两槌”还公理 男友坐牢还退赔

真爱的第一前提,就是相互坦诚。如果“爱途”刚刚开始就在想着“算计”,那结局就一定是“算来算去算自己”。这不,家住秀山的熊某,就因为急着“算计”女友卡上的几个钱,最终把自己“算进了监狱”,而且还得把挪了的钱“吐出来”,既失了爱情,又毁了人生,划不来。

男友花钱挺大方

不料花的她的钱

两个相恋的人在一起,一般来说,男孩子应该要大方一点。毕竟,要追逐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情,连这个成本都不付出那是很难的。当然,不是说爱情要建立在金钱的关系之上,而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开支,男孩子大方一些准没错。

家住秀山的熊某就“深刻”意识到这一点,于是在一年多时间里,他就前后“花”掉了16万元。但让女友吴某没有想到的是,男友如此“真爱”的背后,她却成为了“冤大头”。原来,这16万元竟然悄悄从自己的银行卡上“溜”到男友微信里了。也就是说,男友花的竟然是她的钱。

怀着对爱情的美好向往,熊某与吴某成为了恋人。2018年3月,两人便在重庆主城共同生活。然而,吴某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从4月27日至6月15日短短两个月都不到的时间里,男友熊某便悄悄用吴某的手机微信绑定她的农业银行卡,后多次将卡内资金转至自己的微信里,而且多达16万元。

由于吴某没有将农业银行卡绑定微信,所以案发期间并不知道熊某将其农行卡上的钱转走。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熊某将吴某的农业银行卡与微信绑定,然后通过微信转走农业银行卡上的资金并用于两人的开支。后来,吴某曾经问过熊某,是否将她卡上的资金转走了,但熊某不仅否认,而且还以“你不信去找亲戚朋友调查”为由进行搪塞。

正所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2019年8月30日,熊某后来担心的事情终于成为了现实:在重庆市渝北区一酒店,他被民警抓获。

法院两审同结局

悉数退赔还判刑

经秀山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3月,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熊某退赔受害人吴某16万元。

一审判决后,熊某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熊某的上诉中提出:吴某知道他通过微信从其账户中转钱的情况,转的钱用于二人共同日常生活;同时,他没见过吴某的农业银行卡,没有去绑定该银行卡;平时他和吴某也在相互转钱;他和吴某在2018年争吵时协商互不追究、索要相互转账、赠送的财物,并有协议,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真相始终不容被篡改,二审法官最终没有采纳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同时,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据该解释的第8条规定,适用该规定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那么,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本案中,双方的关系是恋人同居关系,不属于近亲属范围。因此,该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就构成犯罪。熊某所窃得的数额,已经高出盗窃罪入罪的数额标准,因此涉嫌构成盗窃罪(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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