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报讯(记者 姚华顺)酒驾追尾,协商无果后动用武力,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12月13日23时左右,驾驶员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秀山县上道沿包茂高速公路往重庆主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酉阳龙潭立交1950KM+57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盛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刘某最初欲拿3万元与盛某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企图阻止盛某报案,但被盛某拒绝。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追赶、谩骂甚至殴打威胁盛某。
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前,刘某手拿石头追逐盛某,行为极其恶劣。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控制现场,发现后方小型轿车车身一半嵌入了前方挂车尾部,整个车头受损严重,仅留下较小的生存空间。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刘某有酒驾嫌疑,并间断性攻击盛某,遂将其控制移交至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经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64.94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根据后续调查,刘某系重庆潼南区人,在秀山县一家饭馆当厨师。事发当日,他与几个朋友在一家大排档聚会,饮酒后独自驾车从秀山出发返回潼南老家,不料行驶不到30公里就发生了追尾事故。
刘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追尾事故,并阻止被害人报案逃避侦查,重庆高速执法三支队四大队及酉阳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调查和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