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采挖35株红豆杉获刑1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很多事情看似小事,但搞不好就违法犯罪了。特别是涉及到国家保护动植物之类的事情,更容易如此。因为在很多人看来,那些“荒山野岭中的东西”没有什么了不起,但事实上有可能它们是个“金宝宝”。这不,彭水籍男子强强,就因为在山林中挖到数十株野生红豆杉,移栽到自家房前屋后,并准备让其产生“收益”,而摊上了牢狱之灾。

  非法采挖红豆杉

  由于父亲曾移栽野生红豆杉在自家房屋附近,彭水籍男子强强对红豆杉的印象很深。后来,他认为红豆杉有抗癌作用,结果了可以变卖。于是,“靠红豆杉挣钱”的概念,就在他的脑海中形成了。

  2015年,强强开始上山“寻杉”。他先后多次到彭水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葭街道梅子垭镇野外山林中,采挖野生植物红豆杉,并将采挖到的红豆杉移栽至自己家房屋水池旁、坝子拐弯处,及其奶奶坟墓附近。看着一棵棵红豆杉长势喜人,强强心里窃喜,期待早日结果。

  主动投案自首

  2019年5月25日,由于“上山寻杉”的事情败露,强强主动前往彭水县公安局投案。面对办案民警,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强强对自己采挖的35株红豆杉进行了指认(其中2株将要枯死或者已经枯死)。后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强强移栽的33株野生植物红豆杉系南方红豆杉,均为野生,属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另两株枯死实体灭失,未作鉴定。

  获刑又被罚款

  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0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强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导致2株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强强非法采挖35株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并导致2株死亡,犯罪情节严重。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强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强强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强强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未全面考虑强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致量刑不当,同时未对扣押在案的红豆杉33株进行处理,加之二审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认定强强具有立功表现,在本案定罪量刑时综合予以考量,故依法予以改判。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强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手记——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民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行动,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与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绿色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从点滴做起,了解、保护野生动植物,让保护野生动植物成为自觉行动,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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