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 两女子耍横 法院两审 两人都获刑

  “有脾气”有时不是一件坏事,但当“脾气”发错了时间或地方,那可能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黔江籍女子芳芳、丽丽就因“脾气发错了时间和地方”,换来半年刑期,后悔晚矣。

  民警执法 两女子暴力抗拒

  2020年2月6日13时许,黔江籍女子芳芳、丽丽及其家人东东、刚刚,驾驶号牌为渝A21XXX越野车从酉阳县苍岭镇大河口村出发去上坟,途经黔江区鹅池镇老虎洞(小地名)新冠肺炎疫情检查站卡口时,将路障破坏后四人通行。15时许,四人再次驾车返回途中,被工作人员拦停,要求登记信息核查情况,四人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鹅池镇派出所民警对路障破坏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次日上午,民警排查后确认丽丽有违法嫌疑,通知其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在传唤丽丽接受调查时,丽丽、芳芳等人抗拒传唤,丽丽采用开水淋、裸露上身抱摔、拉扯民警衣服、推搡、持镰刀等暴力、威胁方法;芳芳采取抱摔、拉扯民警衣服、推搡、持锄头等暴力、威胁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一度将民警关闭在自家院落内,造成两名民警、一名辅警受伤。同日,丽丽、芳芳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两审 两人各自获刑

  本案发生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均对辖区内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社会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经酉阳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5月16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为,丽丽、芳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不划分主从。丽丽、芳芳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丽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芳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丽丽、芳芳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法官认为,丽丽、芳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上诉人丽丽、芳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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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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