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两白酒换来拘役90天罚款8000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驾驶员人人皆知的“天条”,却偏偏有人当成儿戏。当然了,结局也是可以预料的:接受法律制裁。

酒后驾车 撞伤行人弃车逃离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黔江籍男子豆豆,将车牌号为苏F9xxxxx小轿车停到黔江区城南街道某火锅店附近后,与同伴东东、秀秀、华华在城西街道某餐馆吃饭。

由于“感情到位”,大家推杯换盏,氛围甚好。期间,豆豆饮了约4两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已是20时许,豆豆便驾驶小轿车从停车处出发往迎宾社区5组方向行驶。20时24分,当车行驶至黔江区白家湾路段时,与行人陶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豆豆立即弃车离开现场。

警方出击 半小时后便被抓获

21时8分,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将豆豆抓获。

随后,民警并对豆豆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豆豆拒绝配合,民警遂强制将其带至黔江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管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2019年10月2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豆豆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300.8mg/100ml。

同年10月28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豆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豆豆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豆豆已与陶某达成谅解协议,取得陶某谅解。

法院两审 处以拘投还被罚款

经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4月21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法官认为,豆豆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豆豆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豆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豆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豆豆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法官司认为,豆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豆豆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豆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豆豆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宽处理。因豆豆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证明上诉人豆豆具有立功情节,导致对上诉人豆豆的量刑不当,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豆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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