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起争议 法院析法解纠纷

本报讯(记者 黄敏)“法院的办案效率真高,真正为我们当事人着想。”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

据黔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田某某、张某某均系某建设公司工人,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7月18日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某建设公司虽然为二人支付了医疗费,并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难以协商一致,最终田某某、张某某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家积极支付受伤职工医疗费、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认可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建设公司,为什么会在最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与受伤职工产生争议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建设公司向法官诉苦:“法官,我公司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与在我公司承建工程上劳动的工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为工人缴纳了保险费。田某某、张某某受伤后我公司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但二人所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过高,且我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困难,难以与其协商一致,希望法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能考虑我公司的困难。”

法庭上,承办法官依法仔细审查了受伤职工田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发现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的工资标准,田某某、张某某分别主张按6890元/月、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建设公司主张按受伤前一年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109元/月计算,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经承办法官充分析法明理,并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终于缓和了情绪,也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制作调解书:两名受伤职工同意降低工资计算标准,且考虑到某建设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不畅,愿意宽限建设公司在三个月后付款,建设公司同意在降低工资计算标准后认可其余工伤待遇项目,且承诺如未按期足额付款将另行支付两万元的迟延履行金。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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