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双证” 商场被罚款上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王华松)7月23日,记者从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前不久,他们对黔城无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的大大商贸公司(化名)经营的一处商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处以罚款13000元。

“早在今年初,我们在对这家商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该商场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是我们依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但遗憾的是,时隔将近4个月后我们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发现该商场依然存在严重问题。”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商场存在的问题一是仍然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是该经营场所共有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42名从业人员中有7人健康证过期,28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由于商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2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商场相关责任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舒某某、李某某等26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千元整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3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虽事后积极进行整改,但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长达近4个月且逾期未整改,未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高达20余名,情节较重;依据《条例》《细则》相关规定必须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我们也考虑到疫情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向我委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立即安排从业人员办理了健康证,符合‘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经审批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1万3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体现了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执法人员称,行政处罚案件通常以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为结案标准,但缴纳罚款并不代表违法行为的完全整改。本案中,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在案件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案件回访,发现其已经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确认当事人已切实整改,执法效果得以体现,助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得以自觉履行。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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