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敏)7月14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一案。区人民法院院长田茂宏担任审判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福华出庭履行职责,相关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某镇水厂水源地是重庆市政府确认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该水源地是某镇水厂的主取水点。因某镇政府未在该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建立隔离保护措施,导致长期存在居民种植庄稼、放养牲畜等侵害水资源的行为发生。并且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该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予有效整改。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未在该“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隔离保护措施,履职不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对该“水厂水源地”履行保护职责,并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规定,规范设置隔离保护措施,确保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无从事农牧业活动等禁止性行为。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该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表示,诚恳接受意见,主动接受监督,镇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班,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在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见证下,积极进行整改,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整改措施,全力破解“水瓶颈”,让群众在任何时候都能喝上放心水。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