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律多次非法采矿 法院两审同伙悉数挨罚

矿可以采,但前提是必须合法,也就是常言所说的君子爱财,得取之有道。秀山籍男子阿周等人,就因为“不按章法”采矿牟利,结果一个“栽”字。

疯狂采矿 多次非法

2016年,秀山县工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秀山县某地石英砂岩矿的采矿权,但未能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后,工工公司成立了秀山县大大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大公司)专门负责采矿事宜,并委派阿强、阿昆负责现场土地租赁及进场公路建设事宜。

2017年5月,政府相关部门通知不能在此采矿,施工停止。同年10月初,阿黄、阿周找到阿昆。经协商,阿黄、阿周在大大公司租赁土地上采矿,采矿收益按35元/吨支付给阿昆、阿强。之后在阿黄、阿周及大大公司均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阿黄、阿周组织器械、工人对大大公司租赁土地内的硅矿进行非法开采。

其间,阿周负责联系器械设备,阿黄负责联系工人并管理账务,所采矿石由二人销售给阿友、袁某、姚某等人。至2018年1月20日,阿友、袁某、姚某等人支付给阿黄、阿周的矿石销售款1178503元,扣除运费后硅矿石款为912389元,阿黄、阿周各分得赃款4万余元。

2018年3月,阿周、阿青共谋在秀山县某地开采硅矿,并邀约阿子出资,每人占有三分之一的股份。之后阿周、阿青、阿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器械、工人对阿年、阿牛家承包土地内的硅矿进行非法开采。阿周、阿青负责协调社会关系,阿子负责出资购买器械设备。同时聘请了阿俊、廖某进行现场管理。三人开采矿石销售给姚某、刘某、陈某以及红红硅业。经辨认,至2018年9月,姚某、刘某、陈某以及红红硅业支付阿周、 阿青、阿子、阿俊矿石销售款688563元,扣除运费后硅矿石款为512345元。

2018年10月,阿俊找到阿雄,商议共同在秀山县某地开采硅矿,二人各占二分之一股份。阿俊、阿雄找到阿强。经协商,阿俊、阿雄在大大公司租赁土地上采矿,采矿收益按18元/吨支付给阿强。之后阿俊、阿雄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器械、工人对大大公司租赁土地内的硅矿进行非法开采。其间,阿俊负责联系铲车和管账,阿雄负责联系挖机和垫资。二人开采矿石销售给姚某、刘某、成成矿厂。经辨认,至2018年11月,姚某、刘某、成成矿厂给阿俊转款122947元,扣除运费后硅矿石款为111042元。同年10月,阿周、阿青商议在秀山县原阿周、阿青、阿子合伙采矿的位置继续采矿,每人占有二分之一的股份。之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组织器械、工人进行非法开采,共计采矿一个多月。二人开采矿石销售给姚某。经辨认,姚某支付给阿青矿石销售款38000元。

2018年11月下旬,阿俊、阿雄与阿周、阿青共同商议将两处采矿地点合并,每人有四分之一的股份。之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四人组织器械、工人对两处采矿地内的硅矿进行非法开采。其间,阿雄负责出资和联系器械设备,阿青、阿周负责协调社会关系,阿俊负责现场管理并管账。四人开采矿石销售给姚某、刘某、成成矿厂。经辨认,至2019年2月25日,姚某、刘某、成成矿厂给阿俊转款379004元,扣除运费后硅矿石款为244595元。

法院一审 6人获刑

经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1月,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为,阿周、阿黄、阿青、阿子、阿雄、阿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阿黄、阿周、阿青、阿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阿雄、阿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均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阿周、阿黄、阿青、阿子、阿雄、阿俊在各自分别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中,参与合谋、积极实施,不应区分主从。阿黄、阿子、阿雄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其中,阿黄有自首情节,综合案情,予以从轻处罚;阿子自首情节,综合案情,予以从轻处罚;阿周、阿青、阿雄、阿俊有坦白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阿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阿黄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阿青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阿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阿雄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阿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不服再诉 依然严惩

一审判决后,阿周、阿黄、阿青等人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

庭审法官认为,由于阿黄在二审期间退赃4万元,有自首、退赃情节,应予减轻处罚。同时,阿子自首情节,综合案情,予以从轻处罚。阿周、阿青、阿俊有坦白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阿雄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一审认定阿雄构成坦白不当以纠正。阿雄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阿周、阿青、阿俊、阿雄四人合伙非法采矿期间被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罚款10万元,该10万元罚款可在执行时折抵四人相应罚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中阿黄有新的退赃情节,一审对其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阿黄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文中公司及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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