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虚假诉讼倒蚀一把米

  本报讯(通讯员 向华阳)两公司合谋造假搞虚假诉讼,欲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优先受偿权。没成想,造假价格被律师、法院识破,偷鸡不成蚀把米,分别被罚款10万元。

  大众家园是黔江区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国有企业)与重庆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开发主体为某国有企业,建设主体为某置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集团)施工,双方于2010年10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实业集团于2012年进场施工。

  2015年8月31日,某置业公司向某实业集团出具了《债务确认书》,该债务书载明:截止2015年8月31日,某置业公司欠某实业集团工程进度款1428.28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双方还编制了《工程结算书》。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某置业公司、某国有企业均未支付工程款,某实业集团以此为由诉至黔江区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国有企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某实业集团对大众家园1、2号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国有企业委托法律顾问、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炳森参与诉讼。2016年7月,李炳森律师接受某国有企业委托后,多次接待当事人,在仔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落实了涉案的全部证据,完成案件设计和相关法律文书的撰写,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黔江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16年8月5日、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某实业集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双方对尚欠工程款进行确认并形成了《债务确认书》,同时双方还进行结算并编制了《工程结算书》,某置业公司应当支付尚欠工程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享有优先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权利。某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开发主体当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针对某实业集团的诉求,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李炳森律师进行了强有力回应:一是某国有企业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和支付主体,不符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是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按照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而涉案工程主体未经过主体验收,达不到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并且,某置业公司与某实业集团双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系私自结算,涉嫌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资产,请求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黔江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某置业公司限期支付工程款1428.28万元,某国有企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某实业集团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针对一审判决结果,表面上某国有企业没有承担清偿责任,但由于该项目的产权人为某国有企业,而合作方某置业公司完全缺乏经济实力,无力支付其他所欠款项,某国有企业已为其垫支近1亿元。判决结果对某国有企业严重不利,使某国有企业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且金额特别巨大,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某国有企业对此判决不服而坚决提起上诉。

  因该案涉及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针对一审判决要点,法律顾问再次召开案情分析会,进一步收集、甄别证据,找准新的突破点,以寻求二审依法改判。

  双方在二审中进行激烈较量:一是向法院提供新的大量证据,包括案涉工程所有原始支付凭证、工程量情况(资料上千页),并要求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二是某国有企业向黔江区公安局提出检举材料,要求立案侦查隆康、某实业集团涉嫌虚假诉讼,同时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某置业公司、某实业集团涉嫌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资产,要求中止审理。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双方恶意串通、编撰虚假材料的事实昭然若揭,最终说出案件来龙去脉,其真实情况是某置业公司向某实业集团借款,而某置业公司又无偿还能力,于是就与某实业集团合谋,故意编造施工合同向法院诉讼,从而达到某实业集团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的非法目的。

  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因某实业集团、某置业公司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将借款确认为工程款,再通过优先受偿权利达到不法目的,所以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某置业公司、某实业集团的虚假诉讼各自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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