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向勇 华阳)日前,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居委调委会调解了一起签订购房合同后无力履约的购房合同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讲述法律知识,做到句句有规定、条条有依据,向当事人阐释与案件情节对应的法律规定,既化解了纠纷又宣传了法律知识,提升了当事人三方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庞某英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介绍,以48.6万元的价格购买贾某平房屋一套,庞某英依约缴纳了定金20000元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庞某英和贾某平依照二手房交易规则分别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中介费1600元、4300元。后因庞某英突发疾病急需治疗,无力购买该房,于是找到贾某平、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和中介费。但贾某平认为,他的房屋本来有人出价48.8万元而且是现款,因为被中介公司和庞某英劝说,卖给庞某英,现庞某英反悔,应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中介公司也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法,中介费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合法合理费用,不应退还。三方由此引发纠纷,申请至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居委调委会调解。
鉴于该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且各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理由正当或恰当,要达成调解协议就必须找到一个可供三方共同接受的方案。调委会成员拟定调解思路,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出发,对纠纷进行调解。
一、以“法”为据,明确当事各方权责。本案共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庞某英与贾某平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庞某英、贾某平分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庞某英不属于违约情形,合同可以要求解除,解除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庞某英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从法律角度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另一方面,贾某平因庞某英解除合同而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的诉求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庞某英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的诉求,从法律角度得不到支持。三方当事人对上述法律关系和解除合同均无异议。
二、以“理”服人,买卖双方各退一步。调解员劝解贾某平:庞某英确系突发疾病急需治疗,又加之调解过程中因病昏倒,庞某英无法履行合同,纯属事出有因,对贾某平卖房造成困扰并无主观上的故意,贾某平因解除合同而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诉求虽于法有据,但也应考虑庞某英家庭和她身体的具体情况。调解员劝解庞某英:其要求退还定金的诉求虽受法律支持,但贾某平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受法律保护,且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纠纷对贾某平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困扰,并错失了将房屋以48.8万元成交的现款交易,又因时间原因造成了房屋价格市场折价损失(二手房市场单价下降)。通过说理,买卖双方达成了由贾某平退还庞某英12300元的一致意见。
三、以“情”动人,企业展示责任担当。鉴于中介公司从法律角度、道理角度均无退还中介费的义务,调解员与中介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虽是正当的市场行为,理应受法律保护,但遵守公序良俗、扶助弱小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庞某英突发疾病需要救治费用,且其丈夫已经去世,家里有三个子女,最小一个仅4岁,家庭负担沉重,作为一个负责任和有担当的企业,理应换位思考,尽所能扶助弱势群体,彰显人性关怀!中介公司负责人心悦诚服,愿意全额退还中介费。
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是中介公司自愿退还贾某平中介费4300元,庞某英中介费1600元。二是贾某平自愿退还庞某英定金12300元。三是贾某平与庞某英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日起解除。四是所涉上述款项当场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