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后果严重

本报讯 6月9日,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四大队民警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李某强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了解,5月23日3时20分许,公巡四大队接到阿蓬江派出所转警:在阿蓬江镇白果坪大桥有人员受伤,疑似交通事故逃逸。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伤者已由120送往医院抢救,现场遗留下部分痕迹和少量血迹,民警随即展开了现场勘查工作。

由于案发时间为凌晨,光线不好,再加上周围行人很少,很难找到目击证人,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困难。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轻型普通货车在案发地周边活动异常,且与案发时间、地点高度吻合,且在事发路段异常折返,有很大嫌疑,民警立即围绕此车开展侦查工作。

经查,该车驾驶员李某强系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镇村民,已返回贵州。经进一步核查,调查组确定李某强有重大肇事嫌疑,随后对其进行了传唤。李某强到案后交代,23日凌晨1时许,他驾驶贵C8xxx2牌照的白色轻型普通货车从黔江区阿蓬江镇街上出发,准备回务川,经过白果坪大桥100米左右路段时,看到一个人横过公路,随后听到了“砰”的一声,当时抱着侥幸心理,没下车检查,走了几百米后又开车返回现场查看。李某强从监狱出来三年多时间,担心又被关进监狱,所以没有下车救人,也没有报警,抱着侥幸心理,开车迅速逃跑了。驾驶员李某强对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李某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1000元,并处十二日拘留的处罚。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针对李某强驾驶未年审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100元的处罚。同时,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针对李某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针对其驾驶未年审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3分。

温馨提示:①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③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本报通讯员)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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