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增设专章,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确立了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了下放审批权限、缩减审批时限、简化报告流程等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该条例时表示,条例增设专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出规范。“明确了矿业权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条例在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方面有哪些亮点?张山介绍,条例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为原则,协议出让为例外的矿业权出让模式,引入公开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出让矿业权。在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阶段,应当公开矿业权申请人资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各项条件,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此外,条例还推进税费改革,落实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切实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对有关审批、报告的事项作出相应修改,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质量和效率。”张山表示,条例增加规定,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方便行政相对人就近办理相关事项。此外,条例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转让审批的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

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 颜若雯 周尤)

编辑:黔江编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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