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破坏环境资源,严惩!

2016年至今渝东南共发生12件环境公益案件


  自2016年4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截至2020年5月,重庆市第四中人民法院辖区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12件。其中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共4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5件,包含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已审结6件,包含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件。这是记者日前从该院获悉的。

  典型案例>>>

  禁渔期内用电捕鱼,拘役五个月

  2018年5月1日上午,彭水籍男子李达(化名)携带电鱼设备,驾驶船舶到郁江流域普子河捕捞水产品,电鱼一个多小时,其在返回途中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李达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鱼类20条,经称重共计17.5斤。被告人李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达在禁渔期内用电捕鱼,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评估,李达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25245元、间接损失约为8052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8月10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并为此支付费用1000元。公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李达支付渔业损失赔偿金105765元,或者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承担公告费。

  经审判,被告人李达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达的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对经委托评估确定的损失及修复方案,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达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李达在案发地实施增殖放流,此修复行为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另承担公告费用1000元。

  “本案系辖区首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捕鱼河段水生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公益受损的责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意愿,由被告人选择其可履行的方式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较好地实现生态修复的目的。

  新闻纵深>>>

  主要涉及“四类资源”存在“四大共性”

  据了解,在1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主要涉及四类资源和三大共性:多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在受理的12件案件中,有11件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涉及的环境要素主要为土壤、生物、水源、矿产等自然资源,如受理的由社会组织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请求两国企停止侵占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自然湿地。李达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造成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源于其他案件线索转化。如今年初,四中法院受理的两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源于检察机关在已审结的非法采矿罪案件中发现存在因被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未治理恢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多管齐下>>>

  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

  “接下来,我们将多管齐下,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相关负责人称,“特别是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审判专门化;要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完善办案机制;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扩大公众参与度;要加强协调联动工作,形成环境公益保护合力。从而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功能,服务保障渝东南地区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记者 王华松)


编辑:罗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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