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经营、各行其道,这是生意场上的基本逻辑。可有人偏偏不这样认为,以为“拳头”才是赚钱的“利器”。很显然,这一招一定是行不通的。这不,家住石柱自治县的三名男子就因为“不信邪”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后悔莫及。
【案情回放】
霸道经营打伤同行
2018年7月1日21时许,石柱籍男子小强为了争夺洞渣资源、节约运输成本,伙同大强、小刚两人到马武镇石黔高速路三义隧道洞口去拦堵运输洞渣的车辆,强行要求货车驾驶员将洞渣运到小强等人经营的沙厂。小强用轿车堵住一碎石厂的进出口,该碎石厂管理人员小东用手机拍摄小强拦车的视频时,小强拳脚殴打小东,小刚用小东掉落在地上的安全帽击打小东的头部、肩膀等部位。随后,小强的同伴大强赶到现场并抱住小东不准离开,还将小东摔倒在地,小强上前再次对小东腰部、背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小东腰椎第2至第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小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小东受伤后被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后出院,出院医嘱记载:“继续休息、对症治疗,共佩戴支具2月,2月后摄片复查;不适门诊随访”。小东开支了住院医药费5099.24元,门诊医药费1668.92元,购买外固定支具开支了2600.00元,往返石柱到马武和石柱到福州开支交通费1018.50元。
【利剑高悬】
法院两审3人赔钱1人判刑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小刚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石柱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0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小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小刚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对小刚予以从轻处罚。小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小刚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强、大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小东的损害,应当对小东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小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小刚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小强、大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东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4486.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