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按“规矩” 法院判“交学费”

  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等条款,都是公司规范用工的“常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用工不规范,那就无异于埋了一颗“定时炸弹”,当“赔匠”那是迟早的事。这不,重庆市当当置业有限公司就为此交了一笔“学费”。

  2015年9月1日,家住秀山的男子小马,进入到当当公司工程部工作。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小马入职后和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马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补贴500元、生活补贴250元、养老补贴500元组成,共计3250元。

  2016年10月17日,当当公司就养老金缴纳问题作出决议,由小马自行解决社保,公司给予500元补助,工资发放时一并发放。2019年8月21日,小马向当当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当当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就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闹上了法院。

  一审判决中,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小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当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小马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当当公司向小马支付的500元养老补贴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故其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为2750元;根据小马的工作年限四年,按四个月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1000元(2750元/月×4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小马是属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当当公司未为小马缴纳失业保险,应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故小马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12960元(1800元/月×80%×9月)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当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马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12960元。

  一审判决后,当当公司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公司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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