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严,五亮点,职责分工更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解读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于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高度关注。2019年6月29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并于2019年12月1号正式执行。

  《疫苗管理法》呈现出的“四个最严”:

  《疫苗管理法》以“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要求,全面提升预防接种工作水平,保障预防接种安全,充分体现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实现预防接种法制化、接种单位标准化、接种工作规范化、全程监管信息化,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驾护航。并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进一步提高,如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最高罚款从相应货值金额的30倍增加至50倍;属于劣药的,最高罚款从20倍增加至30倍。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也增加了行政拘留等惩罚。

  《疫苗管理法》呈现出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突出疫苗战略性和公益性。管理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维护公共安全,在总则中提出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亮点二:体现对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严格要求疫苗生产、流通、接种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严格生产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管理法提出,构建覆盖疫苗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最严格监管制度。

  亮点三:明晰主体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管理法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落实了市场主体责任。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分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强化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疫苗是我们国家战略性和公益性产品,主要对象是儿童,所以对疫苗管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十分必要。同时,疫苗在管理上也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比较高,专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亮点四:兼顾安全、发展和创新。药品安全终究是生产出来的,现代国家药品监管的根本任务,是在各项政策目标中求得动态均衡。疫苗法提出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亮点五:发生异常反应,补偿!疫苗接种反应的异常反应,是普遍非常关心的问题。疫苗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凡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无论是全国性的,或者是某省,根据本地区疾病控制需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均由财政支付;属于自费接种的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也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来承担。同时本次法律还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使我们的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更效率。

  《疫苗管理法》职责分工更明确:

  条款: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释义:托幼机构和学校是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主体,具有三项工作职责:一是儿童入托、入学时,要实施查验预防接种证,二是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要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三是配合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按照规定为儿童补种相应疫苗。

  接种单位承担补证、补种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并指导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补证、补种工作。  

 (区疾控中心供稿)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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