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敏)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时常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不知道该向谁请求赔偿,或以远低于赔偿标准与包工头私下达成协议,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
近日,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本着让普通老百姓享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成功帮助农民工要回工伤保险损失,使其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两年前,个体包工头杨某在某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后又将项目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了向某。同年,向某雇请袁某至该工地务工,袁某在钉水泥钉过程中,被溅起来的火花击中左眼,感觉不适,便跟向某请假归家。次日,袁某感觉左眼疼痛加剧,便前往黔江区某医院进行检查,伤情被诊断为:左眼球穿透伤伴球内异物,左眼眼内炎,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继发性青光眼等。并在该医院接受了14天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9610.56元,住院期间向某支付了袁某医疗费15000元。
伤愈后,袁某多次与某公司及杨某、向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某公司与杨某、向某均互相推诿,协商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向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取证,认为袁某符合法律援助标准,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专业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袁某了解案情,认真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向袁某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袁某左眼损伤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要7000元,误工时限为150日,护理时限为45日。
承办律师代袁某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杨某及向某连带支付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85466.36元。
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向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损失共157926.56元(包括向某已支付的医疗费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