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是一个智障女人,却依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前不久,重庆酉阳籍男子大牛,就因犯下了这样的罪行而遭到法律严惩。
2018年9月中旬,只有小学文化的大牛,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吴。两人通过接触后,大牛发现小吴智力有些不正常。同月23日,大牛将小吴接至其家中玩耍。让人不能接受的是,23时许至24日3时期间,淫念上身的大牛,竟在明知小吴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两次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小吴尽管拼尽全力反抗,但无济于事。
当家人发现小吴不见之后,便多方寻找其下落。随后,小吴的家人与小吴取得了联系。但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小吴竟然连自己所处的位置也说不清楚。之后,小吴家人联系上了大牛,大牛才将小吴送至酉阳县与湖南龙山县交界处,最终警方将小吴找到。两天后,大牛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11月,酉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大牛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官作出判决:大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大牛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法官认为,大牛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智力残障和无性防卫能力的条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是一个有精神障碍的人,反抗意识比较薄弱,被告人的行为足以达到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这样的案件后果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并具备以下条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