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亲朋聚会,餐桌上很多时候都少不了喝酒。但是为了聚会方便,一些市民都会选择自行开车前往。然而,如果忘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那结果只有一个:“栽”。前不久,彭水自治县一位市民就因酒后驾车被判刑。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彭水籍男子刚刚,在彭水县北滨路某饭店与大兵、大强、大勇吃饭、饮酒。22时许,一行人吃完饭后,刚刚便驾驶渝HWXXXX号小型客车,从饭店沿北滨路往沙沱方向行驶。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驾车行驶至彭水县汉葭街道南门洞路段处时,竟然有例行公务的执勤民警“等”着他,被抓了个现行。随即,民警对刚刚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8mg/100m1。之后,民警又将其带至彭水县绍庆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刚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mg/100m1。
经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刚刚犯危险驾驶罪为由提起公诉,今年初,彭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刚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刚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于“酒驾”的那些事
饮酒驾驶:即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即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触犯《刑法》,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而且,若在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