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会“友”醉后被强奸 三男设“套”施暴被判刑

  2019年6月8日晚,重庆酉阳籍男子大刚、中刚、小刚一起,用小刚的身份证在酉阳县一横酒店登记开房休息、玩耍。三人在玩耍过程中,因觉得没有女性陪同而无聊,于是小刚提出他通过交友软件“陌陌”搜索并邀约女性。随后,三人进一步商议出一个“圈套”:通过一起饮酒,将受邀约的女性灌醉后,共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了让被害人不产生防备心,三人还约定,由小刚先与被害人单独见面,如果被害人外貌尚可,小刚即设定酒局,然后再通知大刚、中刚中途赶来,以给被害人造成临时偶遇之假象。

  之后,小刚依计行事,其通过交友软件“陌陌”认识了丽丽,而后二人聊天并约定喝酒。小刚在与丽丽见面后,将丽丽带至一烧烤店宵夜饮酒,并给大刚、中刚进行信息通报。大刚、中刚随后赶到,一起与丽丽饮酒至次日凌晨。

  大刚、中刚、小刚三人在与丽丽饮酒过程中,为了让丽丽大量饮酒,还提出玩骰子喝酒助兴。在此过程中,丽丽称已经酒醉并呕吐,但三人仍然继续与其饮酒,直至丽丽醉酒后失去意识。

  没多久,中刚因中途有事先行离开。而后大刚在小刚的帮助下将丽丽弄上出租车,并由大刚将丽丽带至一横酒店一房间内,而小刚则另搭乘出租车提前赶到一横酒店。大刚在房间内与失去意识的丽丽发生性关系,小刚则通知中刚赶至酒店。大刚与丽丽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守候在门口处的中刚和小刚进行偷听。

  之后,大刚、中刚二人欲争相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中刚以要洗澡为由先行进入酒店房间内。中刚进入房间后,先将丽丽扶至浴室清洗身体,在此过程中,大刚、小刚进入房间提醒中刚不能用水刺激已失去意识的丽丽,以免发生严重后果。随后,中刚准备与丽丽发生性关系,但因害怕被害人告发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放弃,中刚将其担忧告知大刚和小刚后,小刚亦放弃与丽丽发生性关系。之后,三被告人与丽丽在该房间继续休息。

  丽丽酒醒后,与大刚发生争执,随后报警。同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大刚、中刚、小刚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酉阳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1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法官认为,大刚、小刚、中刚经共谋后,利用被害妇女醉酒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之机违背其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大刚参与同谋,且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刚既提供作案对象,又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中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大刚、小刚、中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大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中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大刚、小刚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酒店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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