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款”上百万 法槌“敲定”三年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往往有极少数人,既爱财又不讲“道”。前不久,河南籍男子叫小通,就因在黔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百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大胆:百万巨资轻松入账

  2014年,小伟(另案处理)在重庆市黔江区成立重庆大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小公司)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同年8月,小伟安排被告人小通担任大小公司总经理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经营期间,小通招聘业务人员通过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回报,并承诺以月息1.4分至1.6分不等作为客户的投资回报。同时,在与客户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小通称存款用于河南省达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2014年11月至案发,小通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116万元(案发前已归还集资参与人20万元,被依法冻结资金17.4万元)。小通在吸收公众存款后,根据小伟的指令将资金转账到指定账户。2015年3月23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将小通抓获归案,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小通拒不到案。2019年5月2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抓获归案。

  两审:判刑3年并处罚金

  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小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利用发放传单的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收益回报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办案过程中小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小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小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96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小通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小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小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随后,法官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小通非法吸收的116万元资金依法应当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折抵本金,冻结在案的资金依照规定返还集资参与人。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网络新闻部:023-79310379 广告联系:13983562888 技术:023-79310379
    网络新闻部QQ 250602167 点此给我发消息 广告联系QQ:37771497 点此给我发消息 技术QQ:9663649 点此给我发消息
    武陵传媒网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邮编:409099 Copyright © 2004-2017 wlds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1002633号-1  《互联网出版物许可证》(证件号:新出网证[渝]字013号) 重庆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232016003

渝公网安备 500114025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