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管控工作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研究,通告如下:
一、非渝籍车辆和人员,以及搭乘湖北籍人员的车辆及其人员一律劝返。
二、渝籍非黔江籍车辆及驾乘人员原则上予以劝返,如有正当理由(执行公务、民生保供、货运物流等),经严格检测无异后方可进入。
三、对已进入我区境内的非渝籍车辆一律就地停放,不得上路行驶。非渝籍车辆离黔需持所在辖区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辆交通管制。全力保障以下五类车辆通行:
①救护、消防、环卫等特种车辆;
②执行公务车辆(印有“公务用车”字样或有单位证明通行);
③物资保供运输车辆(凭有效证件、相关证明通行);
④统一征调用于疫情防控、应急处突车辆(凭有效证件、相关证明通行);
⑤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行驶的其他车辆(含巡游车)。其他车辆禁止通行,城区交通由区公安局严格管控。
五、由各乡镇街道指导辖区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 任,村民自治,群防群治,更严更实管控车辆及人员,非本区域车辆及居民不得进出。
六、所有行驶车辆的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凡未佩戴口罩者一律禁止行驶。
本通告自 2020年2月9日24 时起实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告知。
重庆市黔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