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父亲法庭讨要赡养费 法院两审四子一女被判输

  俗话说,养儿防老。家住石柱的大贵,直到年过七旬才发现,这句话不是那么靠谱,他最终选择将四子一女齐齐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余生生活不再无着落。

  七旬父亲生计不保 四子一女法庭见

  1962年,家住石柱的大贵与大霞结婚。而此时的大霞,已经有过一次婚姻并育有一子小强(时年8岁)和一女小丽(时年5岁)。根据大霞与前夫的约定,小强和小丽跟随母亲大霞生活。

  大贵与大霞结婚后,小强和小丽便由他们共同抚养,而大贵与小强、小丽也自然形成了继父子、继父女关系。1965年4月,大贵与大霞又有了属于他们爱情结晶,生了一个儿子小东。2年后即1967年12月,大贵与大霞又生了一个儿子名叫小西;4年后,即1971年3月,大贵与大霞生了第三个儿子小南。

  2018年,年满77岁的大贵,已从当年的年轻力壮变成了年老体弱。在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日子开始过得不太宽裕。2019年2月,大贵因身体不适前往石柱某医院治疗,经中医诊断为曀膈(痰气交阻),西医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双肺炎变,后于2019年2月25日出院。后又先后到其它医院治疗,2月至7月共花去医药费7335.86元(已扣除统筹支付及民政救助金额)。由于几个儿女针对父亲的赡养费给付达不成一致意见,大贵无奈之下便将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四子一女均该赡养 继子继女不例外

  随后,石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小东、小西、小南与大贵系父子关系,小东、小西、小南就有义务赡养大贵,对于小强和小丽,二人在庭审中自认自大霞与大贵结婚之后就跟随大贵生活并且由大贵抚养长大,故大贵与小强和小丽形成了继父子、继父女关系,大贵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小强、小丽理应承担赡养大贵的义务,故对于大贵主张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护理费、生活费,并平均分摊其自2019年2月至7月的医药费7335.8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之后的医药费待实际产生后凭发票由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平均承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应每人支付大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的医药费1467.17元。

  对于护理费、生活费标准问题,因大贵经常住院治疗,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随时需要人护理,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除了小强表示轮到自己赡养时愿意将大贵接回自己家中护理外,小东、小西、小南均表示请专人护理大贵为宜,但大贵表示又不愿意轮流到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家中居住,况且大贵的身体状况也不适宜频繁挪动。因此,由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支付护理费、生活费。参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赔偿完全护理标准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护理老人市场价格,2018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自2019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护理费、生活费800元。

  随后,法院作判决: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从2019年7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每人按月支付大贵护理费、生活费8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各支付大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16日的医药费1467.17元。大贵2019年7月25日后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小强、小丽、小东、小西、小南平均负担。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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