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致富流窜黔江盗古墓获刑四年处罚金六千元

  想发财致富,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发财致富不择手段,甚至是铤而走险违法乱纪,那就只能应证那句老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8年1月的一天,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军与小风、小雨、小化、小金等人窜至黔江区新华乡梨子村9组小地名“小溪沟”附近段氏墓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墓群中的段某墓实施盗掘。盗墓过程中,小风、小雨、小化负责望风,小军、小金一行人负责实施盗掘。然而,让小军一行人大失所望的是,当他们进入墓室后,却发现里面什么财物也没有,便匆匆忙忙离开了现场。

  不多久,小军与小风、小雨、小化、小银、小金等人又窜至黔江区白石乡九龙村8组小地名“王家坪”附近的张老太君墓。还是跟以往作案手法一样,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古墓葬实施盗掘。盗墓过程中,小风、小雨、小银、小化负责望风,小军等人实施盗掘。期间小风、小雨也参与挖掘。同样,当他们挖到墓室后没有发现任何财物后,便赶紧离开了现场。

  2019年1月25日,小军在浙江省义乌市回枢纽内被抓获归案。经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鉴定,涉案的黔江区白石乡“王家坪”张老太君墓、黔江区新华乡“小溪沟”段某墓,均为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清代古墓葬。

  经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7月30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小军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小军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小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小军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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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记者 王华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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