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会,啥都得依理依法,靠“出手狠”或“胆子大”来解决问题,那肯定是要“交学费”的。前不久,秀山的几个“狠人”就栽了。
2017年8月14日23时许,家住秀山的张某以及朱某、马某、杨某等人在秀山县中和街道“小风KTV”一包房唱歌时,张某因不满一陪酒妹与其继续喝酒,便拿啤酒瓶对包房内的财物进行打砸。随后,朱某、马某、杨某等人跟着起哄闹事,并拿啤酒瓶参与打砸。很快,该包房内的点歌显示屏、啤酒杯、墙面雕花等物品就被砸坏。在离开KTV时,张某又对大厅内的3个花盆进行了打砸。后经鉴定,被损物品共损失金额3280元。案发后,杨某、马某向娱乐会所赔付8000元,取得了娱乐会所的谅解。
2018年5月23日22时许,张某和李某、东东、成成等10多人在秀山县中和街道“大风”酒吧为李某过生日,张某、李某等人以不送酒就砸酒吧相威胁,强行索要4件啤酒及一些小吃,消费金额1700余元。23时许,张某在“大风”酒吧喝酒出来后,驾驶牌照为渝D983**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搭载李某、东东、成成等人途经秀山县政府旁边路段时,险些与南南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EW9**的白色长安福特轿车发生碰撞。南南骂张某等人不会开车,便驾车离开。张某、李某就大声辱骂对方,张某遂将车辆掉头,追逐南南驾驶的福特车。在渝秀大道哈尔滨银行转盘处将南南驾驶的福特车撞停。李某冲到福特车驾驶室门前,边骂边用脚踢打车身,并试图拉开车门。张某先用手捶打福特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后又从其驾驶的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对福特车两侧玻璃和前挡风玻璃进行砍砸。后经鉴定,南南驾驶的车辆损失为8805元。
经秀山检方提起公诉,2019年10月,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张某、朱某、杨某、马某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李某强拿硬要私人财物和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朱某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酒吧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