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应该是“天条”。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些人把交通安全当儿戏,结果当然是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秀山的江江就是其中一个,醉酒驾车不说,还驾车上了高速,结果被判拘役还处罚金。
2019年3月13日22时许,秀山籍男子江江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P**的小型轿车,沿G65包茂高速从秀山县洪安镇往秀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971KM+800m路段时,车辆撞到分道口处护栏和防撞桶,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后经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江江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91.393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江江赔偿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受损的高速公路路产费用共计3510元,赔偿受损车辆所有人石毅维修费用等共计1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江江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对其提起公诉。今年7月,秀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江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江江不服,遂以“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家中有一幼女和两位老人需要其照顾和抚养,所在单位也有农业项目需要其管理”等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法官认为,江江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公路管理部门和车辆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对江江的从轻情节予以了考虑,并且江江在起诉前与公诉机关达成了认罪认罚协议,并在一审庭审中对协议进行了确认,原判按照量刑建议进行量刑是合法和适当的。江江家人和工作的情况不属于定罪量刑情节,不应作为量刑因素考虑。江江在犯罪时属于较为严重的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不应适用缓刑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