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获利千余元 两审获刑三年半

  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想过上富足的生活。但富足的生活需得脚踏实地去干,而不是违法乱纪走歪路。这不,家住酉阳的杜东川,就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贩卖毒品的主意。

  2018年10月16日,民警在酉阳县丁市镇老政府二楼宿舍,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杜东川抓了个正着。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丁市派出所进行人身检查,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小包,后经称量共净重1.69克。

  随后,民警真的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截至被抓之日,杜东川竟然已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两个月前即 8月28日凌晨,在丁市镇卫生院职工宿舍李兵一家,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贩卖给李兵一,获得毒资200元;8月29日,在丁市镇卫生院职工宿舍李兵一家,又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贩卖给李兵一,获得毒资200元;9月13日,在丁市小学附近,将二小包甲基苯丙胺(约0.2克)贩卖给XX伟、李兵一,获得毒资400元;随后的一天,在丁市小学附近,又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贩卖给黄一东,约定欠毒资80元; 10月15日,在丁市镇老政府院坝,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贩卖给黄一东、李兵一,约定欠毒资200元。

  经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酉阳县人民法院对杜东川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审理。庭审法官认为,杜东川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杜东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杜东川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认为,杜东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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