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年代,好端端的一个人,只要勤劳苦干,干点啥都能维持生活或致富。但有的人却总是想走捷径,希望轻轻松松能赚钱。这种好事,有是有,但代价可能比较大。这不,家住彭水的朱大大,就因试图靠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而换来了牢狱之灾。
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期间,家住彭水的朱大大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购买域名、从“××资源网”上采集淫秽视频导入等方式,架设淫秽网站“www.××.com”供他人浏览,并通过帮他人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取利益,期间共计非法获利3700余元。经勘验,彭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从朱大大开办的网上提取视频152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同年11月28日,朱大大在其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彭水县人民法院对朱大大一案进行审理。庭审法官认为,朱大大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判决:朱大大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朱大大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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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制作淫秽物品即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复制淫秽物品即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出版淫秽物品即编辑、印刷等;贩卖淫秽物品即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淫秽物品即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刑法》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