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到底该安享晚年还是该继续发挥余热?估计很多人,选择了后者。但不少人至今都还不知道,如果退休后“超龄”继续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可能合同就根本没用,等于“白签”。这不,黔江的方姐,就把这事给碰上了。
双方签合同,条款很“规范”
黔江区全全物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保洁服务、苗圃管理等的企业。2017年12月,全全物业公司雇请家住黔江的方姐在黔江迎秋医院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12月26日,全全物业公司作为甲方,方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迎秋医院保洁卫生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承担的劳务内容为双方确定的某医院保洁工作;费用及结算方式,按年度承包价格平均分配到每月1500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庆)加倍计发加班工资。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工作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等内容作了约定。
方姐本以为一纸合同可以将双方关系“套得牢牢的”,工作也愉快地进行着。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9月合同期都还没到,双方却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她被甲方解雇了。
“维权”三回合场场被判输
想我来就来想我走就走,事情真那么容易?
气不打一处来的方姐,对自己被解雇的事情怎么也想不通。同年9月4日,她以全全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当日,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以方姐提出申请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她。
这样的结果,让方姐无法接受。难道是仲裁委员会的结果不公正?随后,方姐决定“放手一搏”,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事情的结果,依然让方姐遇上了第二个“没有想到”: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方姐起诉要求确认与全全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于方姐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要件。方姐于2017年12月开始在全全物业公司上班,但其出生于1964年7月29日,2017年12月26日时已超过50周岁,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方姐与全全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方姐请求确认与全全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随后,法院作出判决:方姐与全全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结果,让方姐彻底傻了眼。会不会是一审判决也出错了?方姐再次决定作“最后一搏”:不服一审判,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样的结果,方姐尽管心里十分懊恼,但最终也得认了:法律是公正的,看来不会出错。
如此背“大冤”到底“梗”在哪
明明就是给你甲方做事,双方还不存劳动关系?方姐原本觉得,她真的“很冤”,无法想得通这个道理。
对此,法官是这样解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且至今仍然有效,故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至今仍适用。
方姐于2017年12月26日开始到全全物业公司上班,已年满50周岁,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故方姐到全全物业公司开始上班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方姐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其请求确认与全全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医院、公司及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