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有子女却无人赡养 法律援助解后顾之忧

  本报讯(通讯员 向华阳 夏传彬)日前,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回访了法律援助受援人、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二组87岁的高某某老人,老人对政府提供法律援助表示满意,她说她如今和二儿子一起生活,其他6个子女都每月按时给她拿200元生活费。

  高某某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膝下有五个儿子、二个女儿,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2016年9月高某某的丈夫去世后,她大部分时间随大女儿王大碧(化名)共同生活并由其赡养照顾,至2018年2月,因其他几个子女不看望不陪护也不给赡养费用,不尽赡养义务,导致七个子女间因高某某的赡养事宜发生纠纷,经阿蓬江镇石合村委会调解未果。后又由小女儿王小碧(化名)照顾至2018年年底,因其他子女仍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王小碧也不愿意赡养高某某,高某某由其侄儿高某将其送至二儿子王二(化名)家暂住,由其暂时照顾高某某的饮食起居。其间,七子女经众多亲属及石合村调解委员会做思想工作和调解,七子女对其母亲高某某的赡养仍相互推脱,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阿蓬江司法所建议高某某向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1月14日受理高某某申请后,当日决定为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所指定白明军律师具体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于2019年1月15日会见了高某某,了解本案的事实,到石合村委员会调查取证,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理清了代理思路和方案,于2019年1月20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濯水法庭递交《民事起诉状》。濯水法庭于2019年4月24日在高某某住地石合村二组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将准备充分的代理意见进行了阐述,认为子女王大、王二等七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应当向高某某高某某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必要的医疗等费用,同时指出七子女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违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庭组织高某某与子女进行调解,法官依法讲法说理,王大等七子女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支付高某某的赡养费和承担必要的医疗等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随儿子王二(化名)居住生活,其余六子女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支付髙某某生活费200元,该生活费于每月20日前支付给高某某。期间,若高某某选择跟随其他子女居住生活,则另外六子女按月支付生活费200元;若高某某因疾病产生医疗费等费用,该费用由七个子女平均分担。

  该案调解结案,依法维护了高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通过法庭在石合村委会巡回审理,起到“以案释法”的生动教育警示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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