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黔江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 号),为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各生产、销售企业应按照新国标和CCC认证证书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自2019年4月15日起,对符合新国标且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车辆合格证明、CCC认证证书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验车辆,申请注册登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严格按照新国标要求,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业务。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我区行政区域内在用未登记、且在2019年4月14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车辆合格证明,于2019年10月14日(含)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车辆,办理预登记手续并领取预登记凭证。2019年10月15日起,车辆所有人持预登记凭证直接领取临时信息牌。

  五、对2019年4月15日以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我市设置三年的过渡期(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过渡期内,临时信息牌有效,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应当悬挂临时信息牌。过渡期满后,不得骑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六、核发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广大群众消费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骑行者按照“上牌照、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的总体要求,安全文明行车。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12315互联网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将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2019年6月24日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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