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走4万元 “妻子”法院讨回来

  爱情是美好的,结婚是幸福的。但如果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将钱的价值认同高于了爱情或婚姻,那么爱情与婚姻就会变得一文不值,甚至对簿公堂才得以了结。这不,这对“夫妻”就因4万元钱,上了法院。

  2017年7月,家住重庆彭水的丽丽和家住甘肃的强强相恋。之后,双方很快便共同生活,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办结婚仪式。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原本应该幸福生活的两“夫妻”,却因2018年1月30日发生的一件事给彻底打乱:当天11时45分左右,强强进入丽丽的支付宝账户,在未经过丽丽同意的情况下向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分四次共计转入4万元。

  发现自己账户里的钱被转出后,当日,丽丽便向彭水自治县公安局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告知丽丽,这事要按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才行。很快,丽丽便根据警方的建议向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强强立即赔偿丽丽40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法院在受理丽丽诉讼后,认为强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裁定驳回丽丽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彭水自治县公安局。2018年6月22日,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于2018年6月19日对强强进行讯问。根据强强陈述,自行通过丽丽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转账4万元是经过了丽丽同意的,公安机关对此制作了讯问笔录。

  随后,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强强将丽丽金融账户中的财产转入自己的账户中,丽丽向人民法院主张财产受到损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故本案应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强强赔偿丽丽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强强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王华松)

编辑: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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