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79081234报道(记者 王华松)“今天上班了,但听公司财务说,春节放假要扣工资,麻烦你帮我问下。”昨(12)日,记者接到市民刘丽的求助电话,“春节公司放假13天,该不该扣钱?”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谢永平律师。谢律师分析说,保障员工基本权益除了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谢律师解释说,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一般企业采取月薪制,也就是说:停工停产一个月内的,员工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自第二月起,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放假并非员工原因不上班,而公司年终放假一般都在半个月左右,所以公司需按月薪进行支付,不能以全勤或未正常上班克扣员工薪资。”谢律师还说,有年假的工人则可以在放假的基础上叠加年假延长假期,也是正常有工资的,“如果遇到被扣钱的情况,可以将公司的放假通知保存,同时还要保存前几个月的工资条,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